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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2-03-31 08:47: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简称网络安全专委会)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ommunications Network Security Committee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缩写(CNSCCACE)。本专业委员会是由网络安全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以服务、维权、自律、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产业的持续发展,为我国的通信保障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接受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对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人员能力认证和评审工作;

(二)搜集、统计、分析与研究网络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为政府、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网络安全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工作并施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组织开展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服务合规检查;研究完善电信和互联网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

(四)组织开展全国性网络安全技能竞赛,指导和协助相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技能网络安全人才;

(五)组织制定网络安全领域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长效机制,推动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六)跟踪研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组织会员单位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服务公约、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结合形势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七)开展网络安全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网络安全服务产业市场行为和秩序;

(八)结合行业组织行业内各类论坛、学术交流、会议、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展览展示等各类项目合作,搭建高质量发展平台;   

(九)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渠道,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十)完成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会员应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安全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有损本专业委员会声誉的行为,可以向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六)符合本工作规则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维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协会利益和声誉。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评定评价部、人才建设发展部、综合业务发展部、会员部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民主议事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订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审议并决定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执行情况;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经费执行情况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报告;

()决定会员入会、退会,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主任批准,定期向委员会报告;

()审核、批准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推荐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决定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委员、副秘书长人选;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和秘书长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二)、(四)、(五)、(七)、(八)项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任职年龄和届期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决策的重要问题;

()主任在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具体分管各部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定并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报告等各类工作文件;

()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组织协调秘书处办事机构、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委员会决定;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单独设立账户,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执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由协会财务分设明细账页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业务检查和财务监督,主任(或秘书长)在协会授权下负责日常资金收支管理。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实行协会派驻制,负责分支机构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定期与协会财务对账。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审查经费支出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并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办理剩余财产清算交接手续。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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