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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1-01-18 13:11:51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结合我会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根据不同情况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在其开展活动、对外宣传、出版刊物时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应统一使用协会会标。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登记。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可以该分支机构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是其统一法定代表人,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能,并对协会负责。
    五、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批准后执行。
    六、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分支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和正、副职秘书长的职数,须报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人选须报协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规定的业务范围 内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于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内部管理混乱,经指出后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民政部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的变更均需须上报协会,并由协会向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八、分支机构应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坚持为通信行业的企业和会员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服务、维权、自律、协调的职能,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九、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同时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申请入会须填写《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由分支机构初审后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审议通过后,颁发“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十、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可代收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应归协会。协会根据《关于分支机构会员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按当年代收会费金额的50%下拨给分支机构。会费发票由协会提供,统一使用民政部印发的会费专用发票。
    十一、为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大型业务活动、大额经济活动等等亦应及时向协会请示报告。
    十二、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间交流互访、举办展览、论坛等活动,须事先报协会批准,在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组织的大型国际性活动,应以协会名义主办,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承办单位。
    十三、分支机构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并报民政部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印章式样、银行帐号须报协会秘书处并由协会秘书处向民政部备案。
    十四、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往来资金应由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分支机构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私设会计账簿和小金库。
    十五、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的财务监督,每年由协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协会备案。报告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财务会计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六、分支机构根据“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因工作需要,经协会批准可以设立从事与自身“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实体,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十七、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如:知识竞赛、培训、展览、论坛等)取得的合法收入,应按照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双方在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协商确定)上交协会作为管理费用。
    十八、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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